山西长治:乾承汽贸城被查封演绎"蛇吞象"奇观谁是背后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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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事案件在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对被告名下资产采用封条进行封存,待进入法律程序对财产进行进一步处置过程中,原告迫不及待地自行撕毁法院封条,随意处置被法院封存的被告财产,甚至在查封的房产中孕育出一个中药材市场(如图2)。发生在长治市的这种公然挑战法律权威,肆无忌惮的"蛇吞象"的事件,为何相关部门视而不见,任其发展?
案件还须从头说起。乾承汽贸城创办者梁海林于1993经过20多年的打拼,先后成立了长治市海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为振兴长治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被长治市郊区政府评为劳动模范,优秀民营企业家、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并且连续两届被当选为长治郊区政协委员。而这样一个勤勤恳恳做事,老老实实做人的企业家,如今却只能远走他乡,骨肉分离,在颠沛流离中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不但要背负诈骗犯的恶名,而且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这一切都源于一个惊天骗局。希望各级相关部门主持正义还原事实真相给民营企业的发展留条活路!!
草根企业家不懂法,盲目轻信所谓朋友,陷入早设计好的圈套中
长治市"乾承汽贸汽配城"工程项目是由长治市乾承汽贸汽配城有限公司(简称乾承汽贸公司)主导投资兴建,由省、市、区三级政府大力扶持的区域性重点项目。2006年初期, 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位于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116亩建设用地。随后在第六届中博会上,与山西省政府进行项目签约,后经省发改委立项,按照当时省委省政府政策采取先建设,后补手续的方式进行开工建设。在建设期间,区委专门指派区人大副主任戴新建主任专门负责项目的联络协调,督导项目,协助工程有序进展。解决项目中出现的实际困难。
2011年7月,乾承汽贸公司与山西华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华丰公司董事长毕建胜 以下简称华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该公司同意垫支对乾承汽贸汽配城及配套公寓楼开工建设,该公司派驻项目工地的负责人为崔建忠。具体内容是由华丰公司以高于市场每平方300-400元价格,进行先期垫资建设,待建设完工后,跟毕建胜进行结算。并且承诺后期使用山西省第三建筑公司工程资质签订施工合同,完善工程验收相关手续。并协助完成工程验收、房产证办理的相关手续。随后开始开工建设。(毕建胜目前因其他案件涉黑被刑拘,正在等待判决)
到2012年底,华丰公司共完成建筑面积大约7万平方米左右,当时的协议是按照实际施工量进行结算。
2012年5月至6月,乾承汽贸公司先后成立招商处,派驻会计和出纳,招商工作人员、保安,并经人介绍与华诚二手房公司法人代表陆文华达成口头协议,全权负责招商工作。长治市华诚二手房中介公司全面接管了汽配城招商处的招商工作。据梁海林回忆说,此时他全然不知自己正在往崔建忠及其团伙设计好的圈套中钻。
2012年底,毕建胜和崔建忠因其利益问题发生矛盾,导致毕建胜提出不再与崔建忠合作共同建设乾承汽贸城,并让乾承汽贸公司直接把应支付给华丰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给崔建忠个人银行账户。
后来,梁海林说,这就是毕建胜与崔建忠设局真正的开始。当初毕承诺的垫资工程戛然而止,让梁海林束手无策。只能任其摆布。
梁海林的轻信,让崔建忠乘机而入,预谋捏造了郊区建筑公司全部施工的虚假事实。
梁海林后来才明白这一切。他对记者说:"走了一个毕建胜,又来了一个崔建忠。让梁海林一步步走进他们设计的圈套中。"
2013年3月,崔建忠主动找到梁海林,崔建忠说可以提供一套郊区建筑公司施工手续。之后,崔建忠打电话约梁海林到长治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见面,并说他为乾承汽贸公司聘请了一个律师。
梁海林幼稚自信地认为到长治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签订合同,不存在欺骗和陷阱,当时现场有4个人,分别是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普亮,还有其他政府相关3名工作人员。几人一起给梁海林做工作,要他与杜红则郊区建筑公司(郊区建筑公司法人代表杜红则)签订施工合同,并以停工与阻止第三方施工单位入场相要挟逼梁海林签字盖章。考虑到当时工期紧时间急,梁海林被迫给这8份空白合同盖了公章。对方没有签字盖章,理由是郊区建筑公司没有谈妥,谈妥之后法人杜红则才能签字盖章。而内容是由崔建忠他们随后自行填写。最终导致他们钻了法律的空子。而正是这次见面拉开了崔建忠一伙制造骗局的序幕。
2013年7月份,崔建忠又要求梁海林跟他签订补充金额大约为2千万元的道路硬化、配套门、园区广告、排水等项目协议。待崔建忠把一切圈套安排好后,于2013年10月开始,以签订的一整套施工合同为武器,不断找梁海林催要工程款。期间梁海林为了支付崔建忠工程款四处奔走,其中向长治市工商银行西关支行申请了贷款。
2013年10月底,崔建忠的讨要工程款行动升级,开始实施他的全部计划,全面停工,在工地玻璃橱窗喷涂字,拉条幅对梁海林进行名誉侮辱、诽谤,并煽动工人闹事。
2013年11月,崔建忠雇佣的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在老顶山镇政府、郊区政府、市政府、市司法部门、郊区司法部门门前聚集,悬挂条幅,理由是梁海林进行诈骗、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上梁海林前后共付给毕建胜,崔建忠、郊区建筑公司等人工程款近4千万元。
2013年12月,郊区政法委召开会议责成公检法司部门介入调查,理由是维护社会稳定为由,通知梁海林到郊区司法部门说明情况,从此梁海林的恶梦真正开始。
2013年12月31日下午3点,梁海林电话联系长治市郊区司法部门,到其办公场所说明情况。其间崔建忠带领大约50-60人出现,对梁海林进行围攻、谩骂、推搡。当晚被围堵时间长达20小时,次日上午11时左右,郊区司法部门对梁海林进行了问询,最终以政府保护梁海林人身安全的名义,把梁海林拉到长治市郊区看守所先行羁押。时间长达2年6个月之久,而最终以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对仲裁裁决提出的质疑
事实上崔建忠以郊区建筑公司名义承揽的乾承汽贸公司工程,只是在华丰公司完成工程总量80%之后,以清包工形式完成剩余的部分收尾工程。而崔建忠在以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时,却隐瞒了上述事实,把山西华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全部算到郊区建筑工程公司头上。长治仲裁委员会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却以(2014)长仲裁字第045号裁决书作出违背事实的裁定意见。
长治市仲裁庭意见认为:(一)关于本案所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首先,梁海林在没有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乾承汽贸汽配城物流项目,且在该项目的22栋商铺已完工,2栋公寓楼体封顶,直至停工停建至今,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然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具有合法性。
其次,经鉴定崔建忠方共为乾承汽贸汽配城已完工程造价为1.6亿元的工程量。
仲裁庭认为,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组成部分,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仲裁庭予以采纳。仲裁认定,梁海林的公司应付崔建忠工程款1.32亿元,已付2256万元,还应付崔建忠工程款1.09亿元。
就上述仲裁结果,梁海林的公司提出以下三点质疑:
第一:当事人梁海林在仲裁开庭时并未出庭,家人、律师对于案情不了解,存在部分证据缺失。梁海林的公司实际支付了崔建忠近4千万元工程款,全部有转款记录,仲裁为何不提及这些?但是崔建忠却向仲裁庭提供的虚假事实,仲裁庭为何就草率地给予了认定?
第二:汽贸城的实际施工单位是华丰公司,申请裁决人是该公司指派到施工现场的联络人崔建忠,而郊区建筑公司只是提供给崔建忠手续,其并未参与施工建设。如果说郊区建筑公司承建了该项目,请问是否可以提供工程材料的采购单?是否可以提供施工图纸?这一点公安上有当时的询问笔录,可仲裁为什么不以事实为依据?
第三:仲裁委员会对郊区建筑公司提供的资料不进行认真的审核,错误的把海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三栋教学楼列入其承建的工程范围,严重侵犯了海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多次反映至有关部门至今问题仍未解决的结症在哪里?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崔建忠费尽心机让梁海林沦为阶下囚之后,变本加厉,导演了一系列闹剧,串通律师,在当事人被羁押期间缺庭裁决,利用仲裁一裁终决的依据,侵占梁海林一手创办的乾承汽贸公司的财产,并在网上大肆散播谣言,抹黑一个企业家。在崔建忠的蛊惑与蒙骗下,司法机关个别人不顾长治市乾承汽贸汽配城资产自身价值数倍高于仲裁价格,而却以成本价进行评估拍卖;不顾长治市乾承汽贸汽配城公寓楼项目所占土地使用权为长治市海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事实;不顾长治市乾承汽贸汽配城公寓楼项目建设当时是响应政府号召,先行修建后补手续的方式进行修建,暂时缺少相关审批手续,其房屋不宜作为执行标的现实;在对崔建忠藐视法律、撕毁法院封条,向外出租法院封存财产的违法行为不进行追责与查处,对非法谋取金额巨大的违法所得不依法予以追缴的情况下,分别于2019年10月和2020年5月两次在阿里作出司法拍卖长治市乾承汽贸汽配城有限公司位于长治市长邯路168号22栋房产的不当裁定。
2019年12月13日梁海林的公司为配合长治市高铁站的建设需要,响应高铁指挥部的号召,对公司进行搬迁。下午2点30分左右,在梁海林的公司进行财产搬迁过程中,崔建忠带领七八个不明身份的人闯入梁海林公司院内,阻挠搬迁。在争执过程中,崔建忠对梁海林爱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
导致这些错误行为中存在多少虚假?崔建忠究竟腐蚀了多少人?这张网编织的有多大?不得不让人陷入深深的探究与沉思。
法律点评:
就本案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著名法学专家洪道德,结合洪教授的观点,本文就梁海林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给予了法律分析和点评:
长治梁海林案所遭遇到的情况,首先是撕毁法院封条,这行为已构成治安处罚相关条款,撕毁封条这一处罚还要结合具体情况,看是否造成后果,就本案来已经致使多数房产被出租,给被查封财产造成了损失,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侵占财产罪。
就撕毁法院封条的治安处罚,民法与刑法的相关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假如是案件当事人,不服从法院判决,撕毁法院封条可能会犯妨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崔建忠一系列的行为已构成了参与黑社会性质的活动,下面是最高检与最高法就此方面的相关规定以及近期出台的相关纪要,列举一下,就其本案所涉及的具体行为与参与涉黑的定性,不再一一对照了。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法〈2009〉382号)规定:"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判断行为人是否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键在于对"参加"行为的认定。
关于"参加"行为,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关于"参加"的主观明知问题的把握。对一个犯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断属于法律判断,因此,根据《纪要》精神,认定行为人的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要求行为人在加入犯罪组织时明确知道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关于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问题的把握。按照《纪要》的规定,无论是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都要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这不仅是一个必要的主观意志要素,而且是判断"参加"行为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对于那些主观上并无加入意图,客观上也不受犯罪组织领导和管理,因被纠集、雇佣、收买、威逼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3.关于"参加"行为完成形态问题的把握。个人认为,就本质而言"参加"行为是否完成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知行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日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就上述描述,可以根据案情对号入座,重在分析案情,绝非强加罪名。
来源:http://www.cnfastnews.cn/html/laws/20200717/1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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